张春林等三人因证券账户违规借用及出借行为被罚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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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45:28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对张春林、方亚驰、刘浩三人证券账户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春林,1974 年 9 月出生,住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方亚驰,1990 年 5 月出生,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刘浩,1988 年 8 月出生,住址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张春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及方亚驰、刘浩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目前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方亚驰”长江证券账户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张春林借用该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方亚驰”第一创业证券账户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开立,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同样被张春林借用进行证券交易;“刘浩”第一创业证券账户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开立,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也被张春林借用。

借用期间,上述证券账户共交易“声讯股份”等 3 只股票,合计发生证券交易 2030.7398 万元。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张春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以及方亚驰、刘浩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不过,三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均能够积极配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监管局作出如下决定: - 对张春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 万元; - 对方亚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 万元; - 对刘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 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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