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在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实践中,鉴定意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检察机关依托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而来;二是由检察机关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提供。由于来源不同,对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专门章节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进行了规定;在民事、行政领域,不仅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对鉴定意见审查进行指引。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的依法审查,不仅是保障证据效力、提升诉讼质效的需要,更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强化对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依法审查十分重要。
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鉴定意见的价值与审查难点。一般而言,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在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三项重要作用:一是量化损害事实。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抽象的生态环境损害转化为可量化的经济损失或修复成本,为诉讼请求提供依据。例如,非法排污案件需通过鉴定确定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二是补强证据链条。在证据链薄弱时(如污染源已灭失、损害后果长期潜伏),鉴定意见可填补证据空白,提升案件可诉性。三是规范修复责任。鉴定意见为行政机关履职或责任人赔偿提供明确标准,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
但是,在检察实践中,对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还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例如,鉴定意见的审查对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要求高。普通人对于法医类、财物类鉴定可能有一定认知和基础,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领域广,鉴定评估流程繁复,涉及现场调查、勘验采样、检测分析、污染源排查、迁移路径验证、因果关系分析、修复方案制定、损害数额量化等多方面,是一个集专业性与综合性于一体的过程。对信息繁杂、知识量巨大的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此外,鉴定意见审查规则有待健全,以鉴代审、无鉴不定、鉴定意见真实性存疑等问题也存在。
完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鉴定意见审查路径。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注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第一,深化实质性审查观念。首先,公益诉讼中应摒弃“无鉴不审”“以鉴代定”等错误思想,消除对鉴定意见的盲目信任和依赖。其次,办案人员应在内心重视的基础上,与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逐一对照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一扫而过”。再次,注重听取检察技术人员意见,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保障能力有了极大提升,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依托检察技术人员做好与鉴定意见相关的听证、调解、出庭等工作。第二,加强对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证据,所提供的意见既要清楚明确,也要符合相关形式要件的要求。一是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即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无相关资质,是否存在法定回避等情形。二是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后是否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等。三是审查鉴定事项的合法性。只有保证鉴定事项是可鉴定的、明确的,属于鉴定机构法定鉴定范围内的事项,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四是审查鉴定文书的合法性,如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第三,丰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一是注重依法咨询鉴定人,主动对鉴定中的程序性事项予以核实。二是做好部门间协同办案,积极对接检察技术部门强化协作,检察技术部门及时将技术性审查中发现的情况反馈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辅助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三是必要时引进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反向审视,充分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了解鉴定规律、鉴定原理的专业优势,协助检察人员做好对专门性问题的把握。
注重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一是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运用。依法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或专业手段,对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提出专业化参考意见。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提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能力。二是落实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说明义务。鉴定人负有对鉴定意见的说明义务,此种说明义务不只是指用专业语言进行阐明,更在于用“听得懂”的语言进行说明。可要求鉴定人进一步阐释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涉科学技术原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存在争议的内容等进行重点解释说明,帮助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真正理解鉴定意见,保证对鉴定意见真实性审查的实效。
注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一是注重对鉴定意见中因果关系的审查。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往往涉及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这一因果链条需通过科学论证构建。因此,鉴定意见中认定的因果关系必须推理逻辑严密、依据数据可靠,从而确保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有效关联性。而审查鉴定意见中认定的因果关系,则需要审查鉴定意见的推理过程,以及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数据等。二是加强对案件其他证据的审查。可通过印证或反推,辅助验证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如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虽可通过鉴定意见认定,但借助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影像分析等科技手段,对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前后受损区域的航拍照片、遥感图片进行比对分析,能够进一步确定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反向验证鉴定意见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合理性,确保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经得起检验。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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