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李英锋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求职者起诉背景调查公司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具背景调查报告时,对调查来源的可信度、调查内容的真实性等未尽到合理的核实注意义务,就把信息记载于调查报告并作出负面评价,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相应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相关情况拥有知情权。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晋升等环节都会通过自主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的方式,对劳动者的学历、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既往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总体而言,背景调查有法可依,亦有积极意义。
然而,用人单位的背景调查权不是无限的,其底线和边界对应着劳动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边界。在上述案件中,接受用人单位A公司委托,对劳动者王某进行背景调查的B公司在未核实访谈对象信息来源与可信度的情况下,对王某的价值观、生活作风等作出负面评价,并造成负面评价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扩散,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背调”不能成“背刺”。背景调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调查机构应该在劳动管理知情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把背景调查的信息范围压缩到最小,以调查与工作有关的信息为常态,以调查其他信息为例外,以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为调查禁区。调查主体应当确保调查流程的透明度,确保调查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针对有可能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权益的背景调查,更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保持谨慎态度,以免让“背调”异化为“背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