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8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5-068
债券代码:188451 债券简称:21深高01
债券代码:185300 债券简称:22深高01
债券代码:240067 债券简称:G23深高1
债券代码:241018 债券简称:24深高01
债券代码:241019 债券简称:24深高02
债券代码:242050 债券简称:24深高03
债券代码:242539 债券简称:25深高01
债券代码:242780 债券简称:25深高Y1
债券代码:242781 债券简称:25深高Y2
债券代码:242972 债券简称:25深高Y3
债券代码:242973 债券简称:25深高Y4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德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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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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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8日,德州蓝德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光大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光大银行同意向德州蓝德提供人民币10,4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借款期限120个月。该借款将用于置换德州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德州项目”)现有借款。2025年7月8日,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蓝德公司为德州蓝德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或提前到期)届满后三年止。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止。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事项授权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执行董事批准对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担保额度调剂等)。有关担保授权已获得本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年会批准。根据该项授权,本集团对蓝德公司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本次担保前后,上述授权项下对蓝德公司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下属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分别为人民币5亿元和人民币3.96亿元,对德州蓝德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0元和人民币1.04亿元。
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有关对外担保规章制度的要求,本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蓝德公司对德州蓝德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由蓝德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德州蓝德不超过人民币10,400万元的固贷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有关详情可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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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光大银行向德州蓝德提供人民币10,400万元、期限120个月的固定资产借款;蓝德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德州蓝德于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应付光大银行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或提前到期)届满后三年止。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止。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此外,2025年7月8日,德州蓝德与光大银行签署了《质押合同》与《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德州蓝德将德州项目特许经营权项下合法享有的全部预期收益质押予光大银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德州蓝德是担保人蓝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超过70%。德州蓝德向银行申请借款的主要目的是以利率更低、期限更长的资金置换现有债务,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蓝德公司与德州蓝德均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本集团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融资成本,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事项授权的议案》,有关担保授权已获得本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年会批准。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5年3月21日、7月1日的公告。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授权范围之内。本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蓝德公司对德州蓝德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由蓝德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德州蓝德不超过人民币10,400万元的固贷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有关详情可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本集团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已获批准可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33,366.80万元,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61%。
2、本集团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已获批准可提供的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33,366.80万元,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5%。
3、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除本次担保外,本集团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2,069.02万元,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55%,上述担保中无逾期担保。
5、根据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年会批准的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执行董事可根据实际需要批准对多家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执行董事有权但尚未批准使用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约46.96亿元。本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的执行董事将根据本集团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审慎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切实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本集团部分融资的币种为港币,本公告对上述担保总额进行汇总统计时,港币与人民币之间按港币1.00元兑人民币0.91元的汇率换算,仅供参考。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548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5-069
债券代码:188451 债券简称:21深高01
债券代码:185300 债券简称:22深高01
债券代码:240067 债券简称:G23深高1
债券代码:241018 债券简称:24深高01
债券代码:241019 债券简称:24深高02
债券代码:242050 债券简称:24深高03
债券代码:242539 债券简称:25深高01
债券代码:242780 债券简称:25深高Y1
债券代码:242781 债券简称:25深高Y2
债券代码:242972 债券简称:25深高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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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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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 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5年6月30日的2024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37,856,1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9,236,894.99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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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共六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4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19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196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 股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44元(含税)。
4.H股现金股息派发
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68号汉京金融中心46层(邮编:518057)
联系电话:0755-8669 8062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