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经调查,柳化股份在2021年至2024年三季度期间,对部分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的贸易业务采取总额法核算,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不过,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已对上述贸易业务核算进行了规范。这一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2022年至2024年2月,柳化股份未按规定查询拟聘任董监高的诚信档案,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据相关法规,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柳化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柳化股份需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 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 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若柳化股份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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