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老头”可能会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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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7:41:07

7月8日,南京江宁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

目前,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8日,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焦点问题,都市现场记者专访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建荣。

“红老头”可能会被判几年?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建荣表示,根据南京警方通报,该案中焦某某目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律师徐建荣向都市现场记者介绍,该案目前涉嫌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焦某某偷拍性行为视频并网络传播,符合“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入刑条件。若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大规模传播),可升至3-10年

△网传“红老头”相关画面

此外,律师徐建荣还告诉记者,该案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仍需办案机关进一步侦查,比如“焦某某虚构女性身份是否存在诱使对方支付财物(如要求携带贵重物品赴约),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通常5000元以上),若存在则可能涉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另据法治日报报道,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行为人若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性病等还故意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可能引发疾病大规模传播风险,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涉及民事侵权

或面临隐私权与肖像权双重追责

此外,有律师认为,南京红老头”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公开其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还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此,律师徐建荣告诉都市现场记者,焦某某可能面临侵犯他人隐私权与肖像权的追责和索赔。“被偷拍视频的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034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焦某某停止侵害、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

男男性行为,自愿参与者是否担责?

事件中,部分男性知情后仍继续性行为的情节,引发“是否构成违法”的讨论。对此,律师徐建荣表示: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但本案中若未涉及金钱、财物交易,参与者通常不构成犯罪;若存在长期性交易,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

网络传播谣言是否承担责任?

针对编造“60岁人设”“千余人亲密行为”等谣言者,律师徐建荣告诉记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可处拘留或罚款;若情节严重(如点击超5万次),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

律师提醒

抵制猎奇行为

虚拟社交需筑牢法律防线

律师徐建荣介绍,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隐匿非“法外之地”,“深度伪造(AI换脸/变声)等技术应用不得突破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刑事制裁,提醒广大公民在网络交友需验证身份真实性,警惕财物索取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洁身自好,抵制猎奇行为;遭遇侵权立即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转自: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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