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在核查举报事项时,发现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并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江苏证监局公告显示,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问卷调查等适当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需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若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监管决定的日期为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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