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在核查举报事项时,发现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并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这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是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为投资者开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三是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于2025年7月3日决定对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要求该公司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若该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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