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这一说法在古代中有记载吗?
“父债子偿”这一说法在古代中有记载吗?
“父债子偿”这一说法在古代有记载的,
父债”未必要“子还”
吴钩
“父债子还”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父债子还”是古代债务关系中的一项通则,被中国人视为天经地义。有人因此批判传统的法律文化漠视子女的独立性,将他们当成了父亲的附庸;但也有人从另外的角度,认为“子还父债”恰恰反映了中国人讲诚信的传统美德。
但是,如此臧否的人未必知道,传统中华法系中实际上并无“父债子还”的规定。宋朝的立法还否决了“父债子还”的有效性。直到明清时,法律才承认“父债子还”。当然,“父债子还”作为民间习惯法出现的历史,则相当早。从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文书,便可以看到“若身东西没落者,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之类的文词。意思是说:若借款人身故,债务将由他的妻儿、继承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但这一“子还父债”的合同条款,应该只是私人间的约定,因为查唐朝法律,并无“子还父债”的规定,法律只是要求债务人“家资尽者,役身折酬”;“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最早让我对“父债子还”在传统社会里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的,是宋人钱观复的墓志铭,里面有一个细节是这么说的:“初,朝议公(钱观复之父钱衍)尝称债于人,至三百万。晚岁赀产耗,无以偿,忧见于色。君窃诣予钱家,以己名就易劵,别示必偿,朝议意乃安。”这段记载说的是,北宋末南宋初,有一位叫钱衍的苏州人向“子钱家”(高利贷商人)借了3000贯钱,晚年因为家中开销过大,偿还不了债务,很是忧虑。他的儿子钱观复得知后,悄悄找到“子钱家”,将债务合同的债务人换成自己的名字,然后回家告诉父亲,这笔债务由他来偿还。钱衍这才安下心来。
看这个故事时,我心想:如果宋代有“父债子偿”的法律义务,钱观复应该不用跑到“子钱家”那里重订合同,因为这显然是多此一举。反过来说,如果儿子没有偿还父债的法律责任,重订合同就是必要的程序了。
这一说法在你一季当中是有记载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要让儿子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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