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正以其独特的力量守护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一堂由检察干警主讲的微课,梳理了公益诉讼制度从理念萌芽到法律授权、再到不断发展的演变历程。
历史寻根:
公益守护的早期探索
检察公益诉讼的理念并非无源之水。回望历史长河,早在清末法制变革的探索期,已有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特定民事案件的制度萌芽。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特别是1946年《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的颁布,明确赋予了检察机构在土地租佃、公营事务等领域维护公共利益的检察权。这些早期的实践,虽然形式有别于今日,但其蕴含的“公益保护”精神内核,已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打下基础。
制度奠基:
新中国的初步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迎来新篇章。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开宗明义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益”的职责。1954年,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更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这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在建国初期便已清晰确立,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瞻性思考。
时代波折与法治复苏
如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也曾经历曲折。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相关实践一度停滞。但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了法治的复苏,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支持起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确要求检察官“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些都为检察公益诉讼理念的回归与制度重建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新时代飞跃:
制度诞生与法律确立
进入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迎来了历史性跨越。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在全国13个省份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试点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4+1”重点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度框架日益成熟。
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写入国家基本法律。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成了从政策探索到法律定型的历史性转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定型并非终点,而是新发展的起点。时至今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新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出台,检察公益诉讼现有“4+11”个法定领域,为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未来呈现“4+N”的拓展趋势。同时,为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履职,2023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程序,正在有序顺利推进中。
不学历史,无以谋未来。交流汇报结束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程开富对此次微课以学习、研究检察公益诉讼的历史为主题予以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带头实践,以史为鉴,把握制度初心,以“可诉性”为质量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奋力谱写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新篇章。
作者:郝林坤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