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一名继承人的申请,受理首例申请遗产清理案件,探索借助类个人破产中的遗产清理特别程序,集中统一解决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审理难、执行难问题。
父亲欠债去世,儿子身陷诉讼执行
“我父亲去世了,债务都是他在经营工厂期间欠下的,与我们无关。但是债权人都来起诉我和我母亲,现在还要将我们列为被执行人,我到底该怎么办?”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重大变故,曹某一筹莫展。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走进吴江法院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咨询。
据介绍,曹某的父亲生前是苏州一家纺织整理厂的经营者,欠下货款、借款等大量债务。在其去世后,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等继承人打算声明放弃继承全部遗产,并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但因不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而未获支持。随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曹某更加焦急。
“经初步审查,你的情况刚好符合我们最新修订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中遗产清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你尝试通过这一程序解决问题。”法官提醒曹某。
回应现实,修订规定增加特别程序
今年6月26日,为适应深入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的新形势,着眼于切实解决现实真问题,吴江法院对已施行5年8个月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第二次重要修订,其中的一项内容便是增加了“遗产清理特别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遗产清理是指在被继承人遗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清理。法院受理遗产清理申请后,指定专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清理被继承人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职责的程序。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2023年以来吴江法院共受理110余起与该案类似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判决率80%左右,且基本均申请强制执行,又极易引发执行异议。”吴江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向军详细介绍,上述情况普遍存在遗产范围查明难、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处理难等问题,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最大保护,继承人又抱怨被诉讼、执行缠身。
虽然《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无法完全满足现实需要。经研究评估,法院认为可以在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中,借鉴个人破产法中的遗产破产制度开展遗产清理工作,兼顾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
裁定受理,有效拓展类个人破产功能
曹某看到了希望,当即决定向法院提交遗产清理申请。
次日,吴江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遗产清理管理人。接下来,法院将指导管理人查明遗产范围,包括受理遗产清理申请前继承人已处分的遗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查明遗产、确认债权后,依法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集中清偿。
“遗产清理程序作为类个人破产的特别程序,不涉及免除剩余债务、豁免财产、恢复信用等问题,充分且集中地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概括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优势。”吴江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郝振介绍,这样可实现继承人、债权人的双赢,有利于解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不明确和强制执行难的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郝振表示,吴江法院已将遗产清理适格案件的识别前移至立案、审理环节,并制定具体的识别标准和方法,有效拓展了类个人破产功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程浩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