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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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政采履约验收有章可循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财政局印发《温岭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着力解决履约验收管理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
《暂行办法》强调,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或免除。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方式包括一般程序验收和简易程序验收两种方式。符合采购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技术标准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涉及安全生产、重大公共利益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其他项目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一般程序验收的步骤包括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果公告、验收资料归档。简易程序验收的步骤包括确定验收标准、明确验收人员、验收并出具结果、公告与存档。
《暂行办法》提出,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时准备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项目验收准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验收组织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未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验收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人员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不得擅自公开验收信息。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采购人应根据验收结论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供应商应对验收意见予以确认,验收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暂行办法》明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向验收组织机构重新申请验收。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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