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把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洗钱”
再把诈骗分子的非法所得
据为己有
上演 “黑吃黑”
有些犯罪分子自作聪明,以为盗取的是诈骗款就不会被抓。但犯罪分子骗来的钱,也不代表可以盗走,截胡诈骗款,也等于走上犯罪路。近日,三名男子就因“黑吃黑”的行为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
2024年5月孙某为获取他人借款,经张某介绍,伙同张某、杨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给“放贷人员”刷银行流水以提高借款额度。当天,“放贷人员”将电信诈骗资金10万元转账至孙某名下,孙某收到款项后,按照“放贷人员”人员的指示将其中3万元用于偿还其名下信用卡欠款。次日,孙某按照“放贷人员”的指示欲将账户内剩余7万元资金全部取现,但因银行告知其账户系高危账户只能取现1万元,孙某取现1万元后交给“放贷人员”,同时将情况告知张某。张某认为该账户内的钱可能是违法所得,便提议将账户内剩余6万元私吞,孙某与杨某均表示同意,并将账户内6万元取出,张某分给杨某2.3万元,分给孙某1万元,将剩余2.7万元占有。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张某、杨某分别退赔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10万元、2.7万元、2.3万元。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张某、杨某在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将10万元非法资金转入孙某名下银行账户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以“黑吃黑”的方式将其中6万元非法占有,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且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杨某共谋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张某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最后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钱黄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即卖卡人截留流入卡内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本人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将卡内资金截留,转为自己占有,获取利益,自以为骗子不敢报警而 “黑吃黑”,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需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杨刚(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