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6日讯 爱旭股份(600732.SH)近日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意见如下:“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爱旭股份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6月21日,爱旭股份发布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义乌六期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者。截至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发行前,陈刚直接持有公司17.96%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横琴舜和和义乌衡英分别持有公司12.44%的股份和0.90%的股份,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1.29%的股份。陈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为547,893,181股,假设按照发行数量的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1,826,310,605股增加至2,374,203,786股,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变更为24.07%。陈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爱旭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是李明康、范磊。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