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6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98个,涉及48名个人,25家企业,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3,118.98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488.00万元,为伍**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处罚。
此外有6笔罚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涉及4名个人、2家企业。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逃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开立境外银行账户、非法买卖外汇、以备用金名义超额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擅自改变者结汇资金用途。
银行案例
1.**银行宜宾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被罚款25.15万元。
2.**银行成都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89号文印发)第6.10节“审核原则”第三条,违规办理资本项目售汇业务,被罚款23万元。
3.**银公司佛山分行,未遵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三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30万元。
4.**银行贵州省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一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6.6条,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业务未尽职审查、办理超期限退汇业务未审核《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资本金入账登记时间晚于资本金结汇时间。,被罚款46.98万元。
5.**银行曲靖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6.**银行南昌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72.13万元。
7.**银行贵阳金阳支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五十六条。,办理个人外汇结汇业务未尽职审查。,被罚款21.35万元。
8.**银行昆明分行,未遵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文印发)第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二项。,(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70.78万元。
9.**银行重庆市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以及《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第一章第八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罚款7.5万元。
10.**银行广州龙归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30.03万元。
11.**银行普宁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2.65万元。
12.**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未遵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七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罚款8万元。
13.**银行阳江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3.12万元。
14.**银行包头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8.03万元。
15.**银行玉林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16.**银行建德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一)项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10.1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审核原则第6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4.1万元。
17.**农村合作银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四条第二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62.12万元。
18.**银行雅安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汇,被罚款22.13万元。
19.**银行福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第二部分第一条及第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办理售付汇业务,被罚款24.92万元。
20.**银行泰兴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三条,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40万元。
21.**银行六安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一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22.**银行营口分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八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超限额外币现钞提取业务,被罚款3万元。
23.**银行南充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汇,被罚款25.7万元。
24.**银行北京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中审核材料第二条第2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4万元。
25.**银行北京市分行,未遵循《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45.43万元。
(转自:智汇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