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用命换来的钱
竟成了继母的“赌资”
女儿未来的物质保障
转眼在股市里灰飞烟灭
父亲转款继母炒股
40余万全亏损
小丽(化名)未成年时,其生母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小丽分得事故赔偿款(包含抚养费)40余万元。该款项存入小丽银行账户,由爷爷代为保管,待小丽年满18周岁后再由其自行处分。后小丽银行账户转由父亲张某掌管。
然而,在小丽父亲张某与继母李某登记结婚后不久,事情发生了转折。2016年6月和8月,张某分两次将小丽账户中的共计41.9万元取出。其中20万元先存入张某账户再转给李某,另21.9万元则直接从小丽账户转入李某账户。李某收到钱后,随即投入自己的证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结果,股市风云变幻,这笔钱不仅没赚到高额回报,反而在李某的操作下大幅亏损,最终血本无归。
小丽成年后,得知自己分得的巨额赔偿款被如此“处置”,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母李某返还本金41.9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监护权滥用
夫妻需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案涉的41.9万元款项明确来源于小丽分得的其生母的死亡赔偿款,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非其父张某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父亲),负有法定的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职责。其擅自将小丽的巨额财产转出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显然不是为了小丽的利益,严重侵害了小丽的财产权益。
继母李某应当知道转来的款项是小丽的赔偿款,且与张某二人夫妻合意将该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系家庭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小丽有权向李某或张某一方主张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继母李某返还小丽本金人民币41.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小丽鉴定费4万元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被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监护有界
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动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监护人应正确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且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构成监护权滥用,应及时予以返还。
在本案中,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将被监护人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违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因系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监护人依法有权仅向作为连带责任人之一的监护人再婚配偶主张偿还。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