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一块“严禁通行”的警示牌,能否免除施工方的安全保障责任?当车辆违规驶入未开通路段发生严重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未验收路段酿惨剧,三方被诉索赔165万
2022年9月,滑某某驾驶汽车驶入某尚未正式开通的施工路段。在一个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某严重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某交建公司在进行施工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由于现场关键信息缺失,事故的具体成因未能完全查清。
事后,伤者王某某将肇事司机滑某某、施工方某交建公司以及滑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滑某某与某交建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5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焦点:警示牌能否成为“免责金牌”?
庭审中,施工方某交建公司辩称:“已在现场设置‘施工区域严禁社会车辆通行’的警示牌,已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担责。”伤者王某某反驳:“光立个牌子算什么尽责?施工现场没有安装任何围挡,车辆能随意进出,明显防护不到位,施工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施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滑某某与王某某应平均分担次要责任。
法院调取了交警部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照片显示:道路路面硬化已完成,地面上施划有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识。在道路中间位置竖立着印有“施工区域严禁社会车辆通行”字样的标志牌。
该案一审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建公司作为案涉道路的施工方,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相关法规,其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法院判决:警示牌非“免责符”,施工方设警示牌仍担责30%
本案中,通过查明事实来看,某交建公司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验收合格就让社会车辆进入案涉道路通行,导致滑某某与王某某均驾驶机动车进入案涉路段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虽然该道路路面平整无障碍物,但因尚未通车,路口处仍未设置交通信号灯。
某交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其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其他当事人的过错,法院最终确定某交建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规进入尚未开通的道路行驶,且在经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能谨慎驾驶、疏于观察,亦未降低车速;王某某在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谨慎驾驶、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各方过错,法院确定滑某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某交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需“实质履行”
本案主审法官张立东指出,警示牌绝非“免责金牌”!仅仅竖立一块“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只能视为履行了最基本、最低限度的警示告知义务,绝不能认为已尽到全部安全保障与管理责任。
特别是在未经验收合格、尚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施工方/管理人更应采取物理隔离、专人值守、设置更醒目警示标识组合等切实有效的阻断性措施,坚决阻止车辆和行人进入危险区域。
张立东表示,本案中,两名驾驶人在无信号灯的特殊路况下,未遵守谨慎驾驶、观察瞭望、减速慢行等基本安全规范,导致事故发生,最终承担了主要责任(滑某某45%)和部分自身责任(王某某25%)。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此案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无视禁令标志、违规闯入危险区域,是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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