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是一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在计算伤残待遇时,“本人工资”是否为受伤当月工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待遇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此,计算伤残待遇时本人工资并非受伤当月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周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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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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