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电子购物券不发密码 卖家被判退款并支付利息
创始人
2025-07-04 08:12:17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黄微淳)随着二手交易平台成为消费新阵地,相关纠纷也频繁发生。那么,买家在二手交易平台付款后迟迟等不到发货,卖家除了退还货款,是否还需支付利息?近日,南宁市宾阳县法院判结的一起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4年7月,孙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梁某购买一张电子购物券,售价为800元。协商购买过程中,梁某要求孙某必须先确认收货,其再发货。然而孙某确认收货后,梁某仅发了卡号而未发该卡密码,导致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孙某多次联系梁某协商退款未果,便向二手交易平台发起投诉。

  平台客服于2024年7月29日判定投诉成立并开始第一次追款。7月30日,第二次追款开始,平台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持续追款。8月2日,平台系统显示梁某超时未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800元货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梁某购买一张电子购物券并支付了价款,双方之间已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梁某应当按约定履行交货的义务。孙某向梁某支付货款后,梁某未按照要求交货,导致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且梁某未退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梁某应当依法退还800元货款给孙某。

  孙某因梁某未退还货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利息计算以未退款金额800元为基数,从梁某逾期未退款之日即2024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梁某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但孙某诉请梁某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未实际产生上述费用,该项诉请不存在,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梁某返还孙某货款8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拿到一审判决后均未上诉,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是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合同之一,菜市场买菜、直播间抢购等都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尤其是二手交易平台上购物,更需要擦亮双眼“避坑”。我们在日常网购时应做到“三步走”:

  第一步“选品”,不仅要货比三家,还要查询卖家历史交易及评价,警惕新注册卖家。第二步“留痕”,交易过程中使用平台内置的聊天工具,保存好商品描述页面及订单详情页截图,拒绝“绕过平台私下交易”或“提前确认收货”等要求。第三步“维权”,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并要求平台披露卖家实名信息,通过12315平台同步投诉卖家和交易平台;必要时及时通过“人民法院”小程序在线提起诉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买家还是卖家都要遵纪守法、诚实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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