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湖州日报
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严女士在收到某公司入职通知后,按要求提交了HCG检查报告,因为结果显示为怀孕,该公司就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此事诉至法院后,最终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在法律层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早已明确,禁止将妊娠测试列为入职体检项目,也严禁企业以性别为借口提高录用标准。然而,不少企业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细致入微,却对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法规“选择性失明”,有些还会采用更为隐蔽的办法,如“岗位调整”“发展规划变化”等搪塞应付。女性生育并非企业负担,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都将面对法律的制裁。
(文/张钰苑 漫画/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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