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门峡发布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以来,李某身患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因长期患病导致偏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精神方面也出现一定障碍。
王某支付李某医疗费、日常生活费、保姆费至2021年4月底,之后,王某以李某辱骂自己及母亲、与李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等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李某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王某每月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保姆费共计3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因常年患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作为丈夫的王某履行扶养义务,现李某诉求王某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药费平均支出、经常居住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情况,判决王某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李某扶养费2200元,直到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
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经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李某扶养费2100元,直到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逾期不支付,按原判决执行。
小编提醒
夫妻关系的建立赋予了夫妻双方特殊的身份,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是实现家庭稳定和睦的重要基础。夫妻双方应相互扶持、风雨同舟、悲喜共享,在一方处于困境时,另一方应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渑池县委政法委、渑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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