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5年7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业共公布16份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甘肃监管局、
淮安监管分局、泰州监管分局和南通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负有责
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
一、授信后管理不到位;虚增存贷款规模
二、贷前调查不审慎
三、项目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四、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
五、授信调查不到位;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保险公司: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
10个当事人及单位被处以警告。16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474万元。
具体如下:
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决定 |
甘金监行处〔2025〕133号 | 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 |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 | 处以罚款52万元 |
甘金监行处〔2025〕133号 | 梁永军(时任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 | 警告并处罚款9.7万元 |
甘金监行处〔2025〕133号 | 冯葆(时任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 | 警告并处罚款7.3万元 |
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决定 |
淮金罚决字〔2025〕1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 授信后管理不到位;虚增存贷款规模 | 罚款140万元 |
淮金罚决字〔2025〕11号 | 马媛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 授信后管理不到位;虚增存贷款规模 | 警告并罚款13万元 |
淮金罚决字〔2025〕12号 | 刘晶晶(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 授信后管理不到位;虚增存贷款规模 | 警告并罚款13万元 |
淮金罚决字〔2025〕13号 | 张宪(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大道支行行长) | 授信后管理不到位 | 警告并罚款7万元 |
淮金罚决字〔2025〕14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 | 贷前调查不审慎 | 罚款30万元 |
淮金罚决字〔2025〕15号 | 滕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行长助理) | 贷前调查不审慎 | 警告并罚款6万元 |
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决定 |
泰金监罚决字〔2025〕5号 | 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 罚款55万元 |
泰金监罚决字〔2025〕6号 | 黄言平(时任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项目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 警告并罚款7万元 |
泰金监罚决字〔2025〕7号 | 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 | 罚款25万元 |
泰金监罚决字〔2025〕8号 | 邬宇惠(时任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 | 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决定 |
通金罚决字〔2025〕1号 |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信调查不到位;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 罚款90万元 |
通金罚决字〔2025〕2号 | 陈军(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 授信调查不到位 | 警告并罚款6万元 |
通金罚决字〔2025〕3号 |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 警告并罚款8万元 |
来源:致信金融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