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沈女士住在胡先生楼下。某日,沈女士发现自家次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渗水。报修后,物业人员前往沈女士家查看。在吊顶不拆除的情况下,物业人员初步判断漏水点来自吊顶内的水管。
沈女士认为,吊顶内的管道由楼上胡先生家使用,维修费用理应由胡先生承担。然而,胡先生辩称,虽然管道供其使用,但漏水点位于延伸至沈女士家的部分,自己无法察觉,故沈女士应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认为这不是业主共有部分,责任应由胡先生承担。众人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漏水点系胡先生家次卫生间延伸出管道的存水弯处。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漏水点所在的存水弯不属于小区公共部位,因此沈女士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胡先生与沈女士是上下楼的邻居。沈女士作为楼下业主,在未排查隐患的情况下,将次卫生间用石膏板封闭吊顶,对漏水点的及时发现、维修及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但胡先生作为该设施的所有权人,其专有使用的下水管道存水弯漏水,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胡先生赔偿沈女士1610元。
6月27日,该案已生效,胡先生已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