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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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2日在燕尧路佳宁沥青储运公司场地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于2025年5月8日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宁栖城执罚决〔2023〕546号)。本机关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nanjing.gov.cn/)首页右下角“非税缴款入口”输入缴款码:32011325090002292657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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