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网站7月1日消息,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完善《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分五个阶段完成
工作方案提出,2025年制定第一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主要纳入超出保基本定位、暂时无法纳入基本目录,但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
工作方案提出,具备五个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纳入基本目录:一是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二是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三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四是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5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五是2025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工作方案明确,符合前述基本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一或条件五的独家药品,可以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同时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基本目录。2025年目录调整分为准备(2025年6—7月)、申报(2025年7月)、专家评审(2025年8—9月)、谈判(2025年9—10月)、公布结果(2025年10—11月)5个阶段,基本目录调整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同步进行。
简易续约需满足五个条件
续约规则提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非独家药品(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数量为准,截至目录调整当年6月30日);截至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8年的药品。
续约规则详细说明了简易续约的条件。根据规则,协议将于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到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续约有效期为2年。
一是独家药品。
二是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未超过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企业预估值,即当年填报的支付范围内的药品销售金额)的200%。
三是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合理。
四是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主要是指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治疗费用明显偏高、该药国内外实际销售价格或赠药折算后的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本轮调整有同类竞品通过评审且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
五是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