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了四川高院和北京高院两个经过提炼的案例。
案例一: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贷款,赠与除外。
案件信息
案件号。(2017)川民申4120号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黄某、余某莎购买都汇房产时,两被告余某、毛某支付70万元的事实,争议焦点为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观点:
1、对赠与事实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一份单方面的合同,应该仔细识别。003010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证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时,确信应当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超出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表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证明标准。
2、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003010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
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不适用于本案。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部分孩子经济条件有限,父母买房时给予补贴是正常的,但这不能想当然,法律也不提倡。孩子成年后,父母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没有继续赡养的义务。孩子买房时,父母的出资,除非明确作为赠与,否则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资金临时借款,孩子有偿还的义务。
评论:
结婚后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是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需要送给父母。当父母没有表示出给予的意思表示时,如果声称承担给予的举证责任,且给予事实的认定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民事事实“高概率”的证明标准。
案例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应负偿还义务
案件信息
案件号。(2018)京民申2814号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父母是给夫妻双方买房子作为给一个孩子的礼物还是夫妻双方的礼物的问题。这篇文章
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和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条款
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评论
父母未婚的孩子买房捐钱,但不送礼。因为孩子买房的钱是父母转的,所以被认为是礼物。孩子应该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而且如果有孩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孩子(大多是孩子的配偶)也不会支持相关款项是礼物的说法。
003010第二十二条适用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已明确表示赠与意向的情形。解决了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问题,没有解决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
综上,父母无义务为子女出资购房,不应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需要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赠与(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证明标准),否则实践中易认定为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相似案例
不能证明婚后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行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
——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案件号。(2018)金01民中469号)
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陈颖、罗小华、罗莲(案号。(2017)川16钟敏850号)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
――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