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因基金销售问题被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
近日,山东证监局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指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多项问题,并决定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调查,烟台银行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这可能导致基金销售业务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增加业务风险。二是代销的部分公募基金产品未准确向投资者揭示客户维护费,这使得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无法全面了解相关费用情况,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三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但未申请换领,违反了相关证件管理规定。
烟台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责令烟台银行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并要求该行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还指出,若烟台银行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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