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阴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现场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并决定对该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检查发现,江苏江阴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多方面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该行未建立关于投资人信息安全及权益保障等的风险监测机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现有制度未对代销基金业务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予以明确,由授信审查委员会代为履职,且成员未包括合规人员;部分从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未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信息报送方面,该行反洗钱报备落实不到位。上述事实有《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以及江苏证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江苏证监局指出,江苏江阴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江阴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该行需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若江苏江阴银行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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