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衢州日报
六、保障对象档次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确认保障资格的,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不同具体分三档:
一档家庭:省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在册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61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773元(含)的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773元(含)(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37773元且低于62955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七、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适用对象:一档家庭、二档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三档家庭中有军属(含退伍军人)、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英雄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纳入衢州统计名库的《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获得者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对三档其他家庭全部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面积标准:3人以下(含3人)家庭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5.2元;
二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4元;
三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3.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
4.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8.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9.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10.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档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处理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查实,属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并进入司法追缴程序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在约定的退房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其他相关规定
1.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次公示结果。
2.申请人提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认定为D级危房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3.除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中的“10年内”调整为“5年内”以外,其他有关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核定规则及范围依据《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号)文件执行。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 3890113、3890550、3086028、3086018。
监督举报电话:3025980、3053692。
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