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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金技师利用职务之便,在工厂内部通过自制化学制品吸附生产线溶液内的金元素,并带出工厂提炼金块赚取外快。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孟某等3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刘某、李某有期徒刑13年至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孟某是大丰区某电子公司化金技师,负责化金生产线上金槽内氰化亚金钾(俗称金盐,内含金元素)添加、使用数据填报。在日常工作中,孟某发现,生产线上金盐的实际损耗值低于理论损耗值,存在套取利益的空间,便通过购物软件购买了吸金材料自制“吸金包”,在当班期间,偷偷将吸金包放入化金槽内,下班后再将其带离公司提炼金块后销售。
为防止偷窃事件被发现,孟某在2020年4月拉车间经理刘某入伙,又怕在公司开设第二生产线时被发现数据失衡,于2023年4月拉第二生产车间化金线代组长李某入伙。李某负责将分厂“吸金包”带出厂区交由孟某进行化金处理,刘某负责为两人打掩护,将生产线的金溶液检测异常数据进行瞒报。
不过,对“吸金大法”掌握不够熟练的李某很快就露出了马脚,因为将吸金包放入化金槽时间太长,导致化金槽内的金盐浓度数值低于正常值。2023年8月28日,该公司化验室主管在检验车间时发现金盐浓度异常,复测两次后数据依然低于正常值。调取车间监控后发现李某行为异常,当即将相关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3年9月1日,李某在广东被抓获归案。次日,心存侥幸仍留在公司上班的刘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讯中,李某表示,“当初,正因为孟某和刘某跟我说手法很隐蔽,不会被发现,可以赚大钱,我才加入的。这次就是因为我太马虎,将吸金包放入化金槽时间太长,导致化金槽内的金盐浓度数值低于正常值才露馅的……”
经查,该团伙销赃数额高达1780余万元。截至2024年4月,孟某和李某的家属陆续向公司退出了合计90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三人利用赃款购置的房产和车辆也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案发是因为“吸金包”意外的“水落石出”,若不是意外发生,李某等“黄金大盗”还会持续“吸金”。为此,相关企业一方面要规范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定期轮岗、定期巡检等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手段,注重升级技术设备,实现产线数据采集自动化,用技术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