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使广大群众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氛围,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灞桥法院对三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冯某某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先后7次在吸毒人员刘某某家中,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1小包,获毒资400-800元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某某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在杨某(另案处理)家中以1600元现金向杨某购买一小包海洛因,自己吸食部分后,将剩余毒品分两份分别以500元、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魏某某;同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再次从杨某处购买1600元海洛因,后以100元、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魏某某。被告人郭某某于2024年10月27日被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毛重0.208克,净重0.07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至9月,朱某在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夏家十字小区的家中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郭某红、芦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4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尿检,被告人朱某及吸毒人员郭某红、芦某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环节。三案将择期宣判。
此次集中开庭不仅是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更是对潜在犯罪人员的有力震慑,彰显灞桥法院对毒品“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下一步,灞桥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将普法工作与打击毒品犯罪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筑牢全民禁毒思想防线,营造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社会氛围。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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