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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一性及分析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个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术语定义了用于判断在一个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个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般发明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概念的两个以上的发明必须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且这种关联在其权利要求中以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来表达。
上述条款还定义了具体的技术特征。具体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价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而提出的概念。应当理解为反映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特征,即与现有技术相比使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应当在考虑需要保护的每项发明的整体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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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一性的要求
唯一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项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在所有这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有一个总的发明概念使它们相互关联,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要求。
第三,单一类型针对的是数量而不是质量问题。
单一类型是指专利申请是否包含过多的技术内容,而不是专利质量是否符合授权要求。只有专利局的利益不满足单一性损害,随着收入和效率的降低,但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专利局在审查时可以驳回,但授权不能被公众宣布无效。所以,单一性是拒绝的理由,而不是无效的理由。
四.专利申请应满足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
(1)技术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缺乏单一性并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2)经济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项专利而获得几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