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创业公司的股权由夫妻共同拥有是很常见的。今天,笔者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入手,揭示为什么不建议采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结构。同时,为了降低相应的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一定的风险缓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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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案例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持股公司股权,最大的风险在于夫妻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容易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而被适用 《公司法》 上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而最终导致夫妻双方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下从几个案例中看法院对夫妻持股公司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1.夫妻持股公司最终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1515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高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特佳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成立,股东为张斌、高。高、张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分割证明。由于本案涉及的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斌与高夏勇于2015年12月1日约定离婚,
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2.夫妻持股公司不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2020)最高法第6688号
法院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虽然是夫妻,但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设立,也仍然缺乏法律依据。
三、笔者观点及建议
《公司法》 上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主要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案例,虽然夫妻共同所有的公司中存在两个股东,但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在一定情况下,存在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风险。此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降低上述风险,笔者建议无特殊原因回避夫妻持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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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降低风险,笔者建议在夫妻共同持有公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股东与公司财产的独立和隔离
《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的适用前提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股东,但又是独立的,与公司财产隔离,则上述条款不适用。
2.夫妻在公司设立前可做好财产分割
根据现行司法判决观点,夫妻持股公司之所以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实缴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分割了财产,这些风险就可以有效降低。同时,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建议将夫妻财产分割安排纳入工商备案材料。
3.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字第372号案,法院认为夫妻持股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判决理由之一是“夫妻双方均参与公司治理,双方利益一致,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建议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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