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遭遇烂尾“优先受偿权”理应受到保护
创始人
2025-06-25 18:28:34

  当楼盘烂尾、交付遥遥无期,购房者往往会陷入“继续还贷”与“退房止损”的两难境地。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为这类消费困境提供了重要参照,并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

  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后,剩余按揭贷款究竟该由谁偿还?这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贷款,相关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并不复杂。2020年11月3日,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后因连云港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柏某、杨某娟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连云港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已缴纳的贷款。法院审理认为,因房屋已经不能实际交付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开发商逾期未交房,不仅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本息也由开发商承担。

  从购房者角度来说,这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对这类案件的审判提供示范和参考意义,为更多无法如期收房的购房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让他们真正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免于“钱房两空”。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房地产发展的近30年时间内,主要是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我国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但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开发商可能滥用预售行为,损害房产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市场监督,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然而,这种“风险前置”的模式,最终还是将项目烂尾的后果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在具体购房环节,消费者通常签署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份则是与银行签署的《按揭贷款合同》。一旦楼盘烂尾,选择“脱身”的购房者必须同时解除这两份合同。当购房者遭遇预售商品房烂尾,即便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仍被银行强制履行,购房者不仅拿不到违约赔偿,甚至因违反《按揭贷款合同》“停贷断供”反遭银行起诉。

  优先受偿权也是基于这一背景下出台。2023年4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明确,在房屋无法交付且无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但这一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层面遭遇了一些现实困境:即便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有些开发商的资产早已被多重查封,购房者想要拿回房款仍存在困难,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没有收到所购房屋却还需要继续“还贷”。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案明确由开发商承担首付及贷款责任,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保障了购房者退房、退首付款及利息及解除贷款偿还责任的三重权益,有助于缓解购房者经济压力,更好地激活其二次购房的消费需求。

  由此,烂尾楼的损失理应各方面承担,但其中最应优先保护的,恰恰是每一位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对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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