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案情】记者6月24日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了解到,任某在某商场购买茶叶后,发现生产厂商标注错误,遂申请退款,因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商场退还任某茶叶款1900元,同时任某需退还所购的5盒茶叶。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主动履行,无奈之下,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任某督促其履行。起初任某抵触情绪较强,不愿退还茶叶。执行法官耐心向任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只有主动退还茶叶,商场才会退还茶叶款。经多次沟通,任某最终配合退还了4盒茶叶,并说明1盒已拆封使用。
商场要求任某对已使用茶叶折价赔偿,否则拒绝退还茶叶款。为避免矛盾升级,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指出任某已主动履行退货义务,使用茶叶并非故意;同时说明茶叶生产厂商标注错误属不合格商品,商场应退还货款。经执行法官耐心调解,商场放弃对1盒茶叶的索赔,全额退还货款,案件执结。
【说法】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核对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信息,留存购物凭证。如发现商品存在标签瑕疵、质量问题,可依法主张退换货或赔偿,避免因疏忽导致维权困难。作为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商品标识信息真实、完整。本案中生产厂商标注错误属商品瑕疵,商家需承担退货退款责任,切勿因细节疏漏引发法律风险。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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