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指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自去年起呈现一定上升趋势,新型毒品、新型精神活性物质不断涌现,藏毒手段出新,化学反应掩饰毒品走私等走私毒品方式亦日趋多样化,对此法院将依法严惩,并进行禁毒综合治理。
据介绍,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院共审结一审走私毒品犯罪案件56件。走私毒品案件数量自去年开始呈现一定上升趋势。
案件显示,藏毒手段出新。除了大多采用贴身藏匿或人体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进境,如将毒品藏在所穿用的鞋底内、身体隐私部位等之外,也有被告人通过邮寄、代购等走私毒品,或藏毒于改装的仪器、设备中,利用国际物流寄递走私出境,如将毒品藏在拆卸的干燥机中,将机器运至北京再转运至国外。
随着制毒技术的发展,掩饰走私毒品的方式亦日趋多样化,在传统“物理”隐藏、夹带等方式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利用物质间合成、分解等化学反应掩饰毒品走私的行为。如走私极易水解为管制物质的非管制物品,并向境外买家传授利用该走私物质制毒的方法。
柯某某于4年间多次向境外客户销售一种化学品,后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将上述化学品出口至境外,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同时,柯某某与境外买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讲解了利用该种化学品分解后的产物生成毒品的化学反应方法。最终,法院以柯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长张勇解释,这起以化学方法掩饰走私毒品刑案中,走私的直接对象不在我国现有列管物质范围内,但该化学品的合成物质和水解后自然生成的物质均为列管物质。涉案行为系通过对管制物质的改造或伪装,利用化学反应生成的未列入管制范围的物质,来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利用走私的物质在境外合成毒品的目的。柯某某向境外买家传授制毒方法,可认定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此外,近10年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占比逐年增多。国际航空和海运的便捷,使毒品走私更迅速和隐蔽,加剧了毒品的跨国流通。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毒品类别日益多样,在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卡因等传统毒品之外,甲喹酮、芬特明、MDMA等新型毒品、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等不断涌现,且占比逐年增多。截至去年9月,我国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达234种。该院审结案件中就涉及如甲喹酮、芬特明、MDMA等。近两年,该院还受理了一系列走私“迷奸药”涉毒案件,其中走私的毒品包括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面对新型毒品、新型精神活性物质不断涌现等复杂形势,北京四中院通过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及开展专业培训等不断提升审判专业能力建设。”该院副院长王运涛介绍,该院负责审理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办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呈现明显的网络化、多样化、隐蔽化特点,社会危害严重。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四中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外,依托该院普法驿站、社区共建等开展毒品普法活动,广泛宣讲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等的危害性,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