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引发关注。2025年6月20日,江苏证监局对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朱国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悉,自2016年以来,固德电材前十大股东张某娟与朱某、李某根形成了股份代持关系,这一情况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不过,张某娟与朱某的股份代持关系于2023年3月解除,与李某根的股份代持关系于2019年8月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朱国来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张某娟与朱某、李某根的股份代持关系是知情的,但他一直未将此情况告知公司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存在股东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认为,朱国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上述行政监管措施。
若朱国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他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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