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市监丰处罚〔2025〕14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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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04:31:29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5〕14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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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6月17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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