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市监处罚〔2025〕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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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6月17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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