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6月23日介绍,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改为“一年”
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修改过程中,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收到了1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45条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修改完善。
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一年”;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等。
与时俱进完善有关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
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
国际航运市场不断变化,新的航运技术不断发展,海商法修订工作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更好地体现我国利益和主张?
黄海华介绍,海商法修订草案积极适应我国海商实践发展变化,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着力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维护我国航运和贸易发展利益。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
满足新形势下航运和贸易发展需要,在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方面适当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加大对旅客权益保护力度,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
参考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有关规定。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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