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私家车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结果在未“接单”状态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拒赔。延庆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网约车司机蔡某被判赔,而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于去年5月6日驾车时,与姜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蔡某全责。经查,姜某的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尚在保期内,被保险人为姜某。蔡某的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也在保期内,被保险人为蔡某。两份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
于是,姜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姜某支付其车定损理赔款133596元。姜某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车辆损失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去年8月,蔡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蔡某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的拒赔理由为:标的车长期从事滴滴运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另查,蔡某的车在滴滴平台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该车共从事网约车业务接单1000余单。此事故发生前一天,蔡某驾驶该车从事网约车业务接单20单。
后姜某的保险公司起诉蔡某及其保险公司,追偿支付给姜某的保险理赔款。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蔡某的车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蔡某认可该车在滴滴平台注册为网约车,且事故发生前后,大量持续从事滴滴营运业务,已明显改变了车辆在投保时的非营运使用性质。其次,大量接单使该车相较于非营运汽车在使用范围方面相应扩大,使用频率更高、使用时间更长,行驶路线更具有不固定性,从而使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该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能够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再次,蔡某主张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系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法律后果亦由《保险法》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将该法律后果在保险合同中重申,保险公司并无强制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赔偿,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无需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车主,如果打算兼职网约车运营,须第一时间到车管所办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因私家车与营运车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若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一旦发生事故,即便车辆处于“非营运状态”,也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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