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6-21 0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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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6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5-021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索普”)全资子公司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新材料”)。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索普新材料项目建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为索普新材料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形。

一、公司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索普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08)。

二、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索普新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贷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作为贷款人、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作为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作为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贷款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作为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上述银行以下合称“贷款银团”)签署22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根据合同该贷款资金用于建设“醋酸乙烯及EVA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增信方式为:(1)公司与贷款银团签署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索普新材料与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抵押合同,将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以担保按时足额清偿上述债务,抵押物包括坐落于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青龙山路8号、镇江新区粮山路88号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及醋酸乙烯及EVA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其合法享有的本项目未来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与机器设备。

上述融资金额及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为索普新材料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含本次担保)。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公司名称: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C3CY76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4日

法定代表人:黄永明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主营业务:氯碱、氯化苯、脂肪醇、氯乙酸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期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与公司的关系:索普新材料属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索普新材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牵头行、贷款人、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保证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2,200,000,000元整(金额大写贰拾贰亿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以及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索普新材料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被担保人属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江苏索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04)。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70%,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实际使用担保额度人民币22亿元(即本次担保)。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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