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特色化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
强化综合惩戒,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要求,加大对违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力度。《规定》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级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此次修订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手段的可用性。
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等多种监管手段。本次修订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进一步强化“资格罚”自律管理手段的制度震慑,同时适当优化了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据了解,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的,按照《规定》应当至少扣1.5分。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但是以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为前提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规定》在总结既往分类评价经验的基础上,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落实穿透式监管,补充对证券公司股东行为监管的扣分标准;结合监管实际,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