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四年来原地踏步 “线上线下”选择易主谋生
创始人
2025-06-21 0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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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四年来业务难见起色,线上线下控股股东开始筹划“易主”。

6月20日,线上线下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门庆娟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股票自即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

在微信等互联网通信应用流行的时代,线上线下作为以企业短信服务为主营的通信服务商,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业绩难言乐观。尚未揭开面纱的“新主”,能否拯救其于困顿之中?

官宣易主前股价已上扬

线上线下于2021年3月登陆创业板,主要从事两方面的业务:一是移动信息服务,主要提供定制化软件开发、平台对接、参数调试、运营维护等围绕企业短信的全套服务;二是数字营销业务,根据广告主的营销需求,提供营销资源整合、营销方案策划、营销数据分析、营销投放实施等多方位的服务。

上市四年后,线上线下的控股股东便宣布了易主意向。6月20日,线上线下公告称,公司于6月19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门庆娟通知,其近日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上述事项的具体方案尚在筹划中,存在不确定性。”线上线下表示,目前各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正就具体交易方案、协议等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和磋商,具体情况以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在公告正式披露前,线上线下的股价已经悄然迈入上行区间。自4月7日起,线上线下在二级市场的行情逐步启动,走出一条上扬曲线,从32.67元/股的低点一路涨至48.55元/股,停牌前回落至45.2元/股。

移动信息服务出现疲态

2020年至2024年,线上线下净利润分别为0.83亿元、0.85亿元、0.5亿元、0.26亿元和0.3亿元。

移动信息服务作为线上线下的营收“大头”,近年来受冲击明显。以2024年为例,受行业竞争及客户结构调整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期内移动信息服务实现营业收入7.1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9.36%;实现毛利润4898.2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0.62%。

微信等应用的崛起,自然也为移动信息业务的增长增添了不少变数。线上线下此前坦言:“微信、QQ等OTT业务的发展,使得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面临挑战。未来,随着通信技术革新及消费者行为模式的改变,不排除微信等OTT应用或其他新型移动信息服务方式对公司的移动信息业务产生一定替代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而早在IPO问询环节,深交所便已指出,随着通信技术革新及消费者行为模式的改变,不排除即时通信等新型移动信息服务方式对公司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产生一定替代作用的可能性,要求公司披露即时通信产品是否已出现替代企业短信的明显迹象、应对相关技术替代风险的具体措施。此外,深交所还曾要求公司根据客户续约情况,披露公司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线上线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答复,最终顺利过关,扣除发行费用后获得7.5亿元IPO募集资金。不过,这笔早就定好用于项目投入的资金,现在仍有3.56亿元“躺”在账户上。

今年4月,线上线下公告称,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4.3亿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亿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31亿元;剩余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3.56亿元。

线上线下解释称,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客户现在拥有了更丰富的营销渠道选择,除了稳定触达的短信,短视频平台、社交应用与电商的深度融合,直播电商的兴起,以及内容“种草”等新型营销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客户触达方式。

因此,顺应上述市场环境及客户需求变化,线上线下审慎地减缓了分布式运营网络建设,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共计7534.08万元。公司对此的处置思路是,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及高管因会计差错领罚单

线上线下近期还因“搞混”总额法、净额法而领罚。6月5日,线上线下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2022年至2024年三季度,公司对数字营销业务进行核算时,未能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业务的性质,将部分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数字营销业务按总额法确认,导致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通常而言,总额法是指按交易全额确认,净额法仅确认佣金或差价。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如自主定价、承担存货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若为代理人(如仅提供中介服务),则需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总额法虽意味着更高的企业税务成本,但却可以显著“美化”收入规模,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误用”此法,并成为监管重点核查的对象。

为此,线上线下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将2022年至2024年9月数字营销业务的部分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追溯调整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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