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25-04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4,101,057,578股
发行价格:8.51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公司已于2025年6月17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30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2025年4月16日,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变更股权的批复》(金复〔2025〕272号),同意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2025年5月9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1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4,101,057,578股
3、发行价格:8.51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20,000,000,000元
5、发行费用:59,445,117.77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119,940,554,882.23元
7、联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10号《资金验证报告》,截至2025年6月13日止,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20,000,000,000.00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6月13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01,057,578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1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120,0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9,445,117.77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9,940,554,882.23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4,101,057,578.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05,839,497,304.23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5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四)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交通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选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财政部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中国烟草、双维投资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交通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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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国家财政收支、财税政策等事宜。
2、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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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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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业务联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持有本公司A股及H股共计30,942,772,271股,持股比例35.02%,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烟草代表双维投资等7家下属公司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根据有关监管规定,财政部、中国烟草和双维投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最近一年,除本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财政部、中国烟草和双维投资与本行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依法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相关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前十大股东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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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剔除汇丰银行、社保基金会通过该公司间接持有的H股股份,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5年6月17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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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同时,财政部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全部交通银行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前述股权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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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持股比例由23.88%增加至35.02%,跨越5%及5%的整数倍;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4,101,057,57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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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提升整体资本规模。由于本公司股本总额与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但从长期看,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业务发展所产生的效益将会逐步显现,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将得到有力支撑,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
(二)本次发行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本公司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本公司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本公司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本基础,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综合实力与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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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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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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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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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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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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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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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及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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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