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 | 假冒品牌家具现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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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1:37:17

6月16日,勉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假冒家具品牌引发的定作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敲响警钟。

2024年7月,侯某某与汉中某公司签订《定制家具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定制全屋家具,明确要求使用某品牌的材质,侯某某先后支付定金及货款共计20000多元。然而,汉中某公司安装家具后侯某某发现给其提供的板材存在假冒品牌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 汉中某公司辩称其产品由上游销售商提供,自己也属于受害者,侯某某应向给其提供产品的供应商主张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深知此类纠纷不仅关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涉及商家的信誉和市场秩序。承办法官依据鉴定报告确认板材假冒事实,向汉中某公司强调假冒品牌的法律风险,明确指出汉中某公司以非合同约定品牌产品冒充正品的行为构成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属于上游经销商的责任,赔偿后有权向其他销售者追偿。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从法律规定到人情事理,让汉中某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汉中某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调解,汉中某公司向侯某某退还了全部货款。

至此,这起定制家具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本案通过司法调解高效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合理期待,也引导企业严守诚信底线。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日常大额生活消费中为减少风险,建议消费者:1.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2.认真查验相关资质;3.签订正规买卖合同;4.保存交易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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