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赏男主播700万丈夫诉返还被驳回# 还得承担6万元诉讼费】结婚12年,43岁福建女子为22岁的男主播疯狂打榜,通过自己和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户,每月打赏3万多元~100多万元,短短8个月打赏超过700万元。女子丈夫知情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男主播返还打赏资金及利息。女子丈夫表示,妻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男主播,是被男主播诱导。男主播称,女子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是网络消费,两人不存在婚外情关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在直播、打赏结束后,平台再按其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短视频平台向平台主播支付相应报酬。男主播并非直接从该女子处取得相关款项,与该女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短视频平台,并非男主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女子丈夫的诉讼请求,6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由女子丈夫负担。该判决已生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女子打赏的动机是“追求内心的愉悦”,且无证据表明其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私下交易或情感纠葛,打赏仅为娱乐消费,不涉及不当目的。为喜欢的主播打赏,哪些情况可以返还呢?孙宇昊表示,在同类案件中,若打赏伴随婚外情、私下亲密互动或情感纠葛,法院可能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返还。例如,若主播与打赏方存在不正当关系,打赏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维持关系为目的的财产转移,此时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行为无效并支持返还。此外,打赏超出家庭合理支出范围也可能被判返还。孙宇昊提醒,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挥霍”,法院也会支持返还。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