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南商报
【#总监降职为前台月薪2万索赔52万#】据上海市总工会近日消息,陈某某2006年底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2万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某职务从总监降为普通员工,工作地点也从办公室调为大厅前台。虽待遇保持不变,但陈某某认为,背后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一致,所以故意给他“穿小鞋”。公司则认为,因陈某某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调岗至前台是出于工作需要,属于正常用工行为。2019年6月14日,陈某某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并要求支付赔偿金。随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的262665元经济补偿,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虽陈某某调岗后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某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陈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公司应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2665元。@陕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