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重组家庭,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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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22:41:46

随着重组家庭逐渐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现象。继父母去世后,没有遗嘱,作为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涉重组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百十七中关于子女的解释中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庭根据相应证据甲某与乙某再婚时丙某年仅12岁(未成年人),且甲某提交的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丙某由甲某抚养)等证据可证丙某与甲某、乙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丙某与乙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以认定丙某为继子女。

关于遗产如何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法庭依法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甲某与乙某各享有50%份额,乙某享有的两套房屋各50%份额及持有的某公司60%股权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某、丙某、乙某惠、丁某四人依法继承。

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避免衍生案件的产生,实现定纷止争,法官采用“产权归并+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案作出判决:

1、确认甲某对西安市未央区房屋享有全部权益份额,对安康市汉滨区房屋享有所有权。

2、甲某需根据符合当地市场行情的合理价格标准分别向丙某、乙某惠、丁某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3、乙某持有的某公司60%股权由甲某、丙某、乙某惠、丁某四人各继承15%的份额。

【法官说法】继父母、子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虽然与自然血亲不同,但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

一定享有法定继承权吗?

不一定。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只有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适用,而是有条件地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故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无形成扶养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如何认定?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其认定主要根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或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等情形来判断。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或未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具有持续、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经历,且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职责的,可认定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从扶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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