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赵爽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二级法官
旅行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徐某等7人前来青海旅游,并线上与龙某旅行社沟通旅游行程、价款、住宿等事宜后,双方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行程中,徐某等人发现实际为其提供旅行服务的为另一旅行社,并且龙某旅行社未提供符合双方约定酒店、车辆类型,未提供约定的航拍、拍照项目,更因旅行社未如实告知景点购票情况,徐某等人未能游览相关景点。徐某认为旅行社违约导致其旅游体验极差,故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未经旅行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行者要求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行者支付旅行费总额的30%的违约金;未经旅行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行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现龙某旅行社与徐某等人签订合同,但实际出行由爱某旅行社接待,虽龙某旅行社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一致,但不同公司主体之间相互独立,龙某旅行社未经徐某等人同意,由其他公司提供旅行服务,系擅自转团。同时,在旅行过程中,龙某旅行社未经李某等人同意变更酒店、车辆类型,徐某等人多次核实莫高窟门票购买情况时,龙某旅行社在未实际购票成功的情况下均答复已购票成功,也未与徐某等人及时沟通,采取补救措施、更换行程,导致徐某等人未能参观约定景点。龙某旅行社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李某等人提供了约定赠送的航拍、拍照项目,故龙某旅行社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龙某旅行社退还部分旅行费用,并支持徐某等人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旅行者作为特殊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或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当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游客转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领队等旅游服务,如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